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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300万赔偿 [原创 2008-01-11 14:51:5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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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每人30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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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1)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2)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不给我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违法前提下,要求我和一家从不了解、毫不知情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内容违法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并以此胁迫我签“领取不足量的补偿金”和中行脱离关系的协议属违法行为,并裁定我在胁迫之下所签的协议无效。

3)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我从未签定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

4)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付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5)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应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

6)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属违法行为,并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

7)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节假日加班应足额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8)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婚丧假应足额发放工资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9)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对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

10)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施病假期间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11)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按时足额交纳五险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12)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属违法行为并为我尽快补办和承担一切因未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13)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4)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我办理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5)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未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为我办理应办理企业年金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6)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7)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计划生育法》让我享受独生子女费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8)             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我建立劳动档案属违法行为,并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为我建立并转交劳动档案,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不利法律结果。

19)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几十项违法行为给我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应依法进行赔偿。

20)             被申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申诉事实和理由:

我于1990 9 月进入中国银行大同支行工作,已连续工作18年,20071119日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召开全行合同制员工大会,会上领导宣读了山西省分行关于对我们劳务派遣的文件,同时单方面宣布要求所有合同制员工要“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和一家员工们豪不知情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新合同,由于员工们对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任何的了解,加之今后员工们的劳动关系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变更为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们对此决定表示不服。但领导说:明天必须签完,不论是走是留都要签。而且明天要签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还会有经济补偿,否则按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论,不给任何补偿。我因前段时间患腰积水一直在北京治疗,正处在患病医疗期内,所以向人事科领导递交了病假请假证明,但被扔在地上;又按法律规定,递交了要求签定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也被人事科领导置之不理。我考虑到如不签这个解除合同证明,明天什么也没有了(不补偿);而中行从未和我签过任何合同。被逼无奈下,也为了保留唯一的一份曾在中行工作过的证据,却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又在如签劳务,即不给补偿的胁迫下,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因为我不在两个违法的出路中选一个的话,我将一无所有,这一切又都因为中行没有依法成立有代办员代表的合法工会,而我们这一弱势群体,在面对虎狼般的企业行为时,只能坐以待毙。果然,中行在我签字后,一直也未让我见到合同明确规定的一式三份的盖章协议,我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正式书面通知,所以我现在依然是中行员工。 200711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便要求我办理交接并办理离行手续,给我按工龄发放经济补偿。根据以上事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已严重违犯《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规定(当晚还有在“三期”的女工也被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解除我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并认定我在明显遭受胁迫情形下签定的两份协议属无效协议。

仲裁请求事项: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对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在1119日晚召开全行代办员大会,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并胁迫我签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即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规定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遵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是在当日威胁我受到财产损失(如不签,次日公证解除,不给补偿金)的前提下强迫要求我签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对此,我要求仲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解除我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并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

2、             200711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让我与一家毫不知情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签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员工有权利对将要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了解,而并不是盲目地写下自己的名字。而在20日当天向我提供要签定劳务派遣的单位是一家员工从未听说,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合法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在那个所谓的劳务派遣合同上连公章也没有加盖、法人也没有签字。《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当天要求员工签字的合同就自21日生效,至今未让我看到盖章的合同,严重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原则的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但20日当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只给了我两个选择,要签合同只能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而签这样违法的劳动合同,还得在中行不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违法前提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法》和立法原则。而签这样劳务合同的合同内容中的关键一条“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违背了“《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第四款,把“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做为劳动报酬”,根本没有明示具体的劳动报酬,属违法合同。这样一个前提、程序、内容均违法的劳务合同,不是要把员工挖坑埋吗?正因为这样,中行才达到了要把我逼上另一个不签劳务合同领“不足量的补偿金”的绝路。所以我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要求我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属无效合同和违法行为,对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3、             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从未签定过劳动合同,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因为中行从未和我签过劳动合同,所以我申请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造成我的损害进行补偿和赔偿,同时按赔偿金的25%支付我赔偿费用。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工作期间,一直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按照《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我干过多年的储蓄柜员、股长,而同一岗位、同样的工作量、同样的工作业绩,我与其它员工的待遇却相差三倍。另外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规定。我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补偿我自《劳动法》实施以来未享受同工同酬的应得收入并加付25%的赔偿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40000元计算,同时扣除我已得工资收入部分年平均12000元并加25%的赔偿金,共计630000元。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所有合同制员工实行先解除劳动合同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新的劳务派遣合同同时,对员工的工作年限的补偿标准进行分类,对十年以上的员工和十年以下的员工分为两类进行,不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此次大规模解除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完全属违法解除。同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因为已经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并无过错,理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但是他们对继续签定劳务派遣却是不给任何补偿金,严重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从对我已经被迫离开的员工的补偿金的计算也说明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承认和我并不是协商一致所达成的补偿标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的补偿金是这样解释的,每年按当年城镇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工作多少年就按多少年计算不封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显然我并不是按这一条计算的,也就说明了我并不是协商一致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以此依据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是在没有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时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并未依法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我,且也没有按规定给我发放因没有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付的补偿金和赔偿金。除已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外,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按规定通知的应补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要求按补偿金额标准4575元并加25%的赔偿费用补偿我的代通知金。合计:5718.75元。

5、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应当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们曾多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但中行均不做答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应当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况下,反而强迫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应当负补偿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关系”的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本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一直不与我签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部分”。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按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所以我申请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应当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和赔偿。所以我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赔偿我至退休的工资收入及其它一切应有待遇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55-34)×12×4575×1.25=14411250元。

6.       按照《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而我都是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的职工却从未享受到休假制度,更别说带薪休年假了。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属违法行为,并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10×18÷30×4575×1.25=33750

7.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然而,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工作期间,别说是休假就是在人员不足安排我加班的情况下也只是支付我的标准工资,后来有时也只是支付每天20元的加班费。在法定的节假日,我工作的报酬更是只按一个标准执行,远远少于我工资标准的300%。所以我要求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我损失。9×18÷30×4575×2×1.25=61762

8.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婚丧假应足额发放工资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10÷30×4575×1.25=1906

9.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对我不按照《劳动法》规定对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并对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同时,对我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十八个月医疗期工资及其它待遇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和赔偿。18×4575=82350

10.   《劳动保险条例》第13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实施病假期间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20×18÷30×4575×1.25=68625

1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为我交纳的各项保险交费时间及标准均不足。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对我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按时足额交纳保险属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12×18×4575×25%=247050

12.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为我参加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并为我补缴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伤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四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为我参加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并为我女职工补缴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度行办法》实施以来的生育保险。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未给我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产假(生产及流产)期间工资待遇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90+15)×4575×1.25=20016

14.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我办理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所以我申请裁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为我办理自《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以来的所有手续和缴纳属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我个人愿意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批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时,我都已经在中国银行股份人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工作超过6年。所以我申请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自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时对我未办理企业年金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进行补偿和赔偿。

16.   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违反《劳动法》向我每人收取500元押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向所有合同制员工收取了押金。所以我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制员工收取押金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300×1.25=375

17.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让我享受独生子女费属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偿和赔偿。(2007-1993)×12×50×1.25=10500

18.   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工作期间,从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且一直没有为我建立劳动档案。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此条明确:“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所以我要求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为我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并转交我的合同档案。

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要求
裁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我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几十项违法行为给我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应依法进行赔偿。365×12×18×1.25=98550

20.   由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存在对我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我坚决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以上是我的申诉申请,我相信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我的申诉做出公正的仲裁。

 

 此致 

敬礼

 

 

 大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申请人:                         

                                   2008年1月2

抄送:大同市市委 大同市市政府 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同市总工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工会

分类: 纪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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