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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时机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6号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我们手头的国务院、中总行、省中行的答复完全可以支持“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既然能“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为什么还要急勿勿赶在1月20日前“申请仲裁”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核心问题,“申请仲裁”的时机问题,现在时机成熟了吗?没有,原因有四:

1.中总行的正式答复还没有出台,先行“申请仲裁”,在程序上于我们不利。

2、证据收集齐了吗?要知道,如劳动仲裁申请后,有关部门迅速作出于我们不利的裁决,那我们就得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能来得急吗?

3、我们“申请仲裁”的时间离奥运愈近愈好,原因不多说了。

4、最直接的一个,从2008年5月1日,“申请仲裁”的费用全免。

请大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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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版块: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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