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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中国银行总行“来访问题答复意见” [原创 2008-02-23 08:13:06]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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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中国银行总行“来访问题答复意见”

2008年2月14日,中国银行总行给山西省分行3000余名代办员工的上访答复出台了,这是一份欲盖弥彰的文件;下面我们将依据事实和法律逐条予以驳斥,从而揭开中国银行总行厚颜无耻、自毁长城的面纱。

一、“有权依法终止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吗?

首先,不是“终止”,而应是“解除”。此次被迫离行的500余名代办员,都是10年到20年工龄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而却由于中行的违法从未签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既然从未约定过何时合同期满,又何谈“终止”呢?而中行又怎么有权“终止”呢?恐怕是自以为有特权吧!难道中行想用如此低劣的伎俩,就来蒙骗3000多双雪亮而愤怒的眼睛吗?也只能是掩耳盗铃吧。所以事实和法律确定只能是“解除”,但解除的程序合法吗?

其次,不是“依法”,而是“违法解除”

其(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007年11月19日晚上七点半,我们所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在雁北宾馆召开合同制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代办员)全体大会,我们都以为是要进行年底表彰,但会上突然宣读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关于对编外合同制员工进行劳务派遣的宣传读本,并口头传达大同市分行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当员工问及有何法律依据时,行领导明确表示,明天必须签字,而且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再签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领经济补偿。另一个是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再和一家没有听过、没有见过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所有的规定、合同、读本都没有加盖公章),但不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经济补偿也是口头说了两个规定:对十年以下的按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计算,每月按700元计;对十年以上的老员工不论工作年限,每年按4500元计算,有多少年算多少年不封顶。当有员工问起这样做不合法律规定可否拒绝签字时,负责人的答复是:明天不签字,次日就会有公证部门给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并不给任何补偿。我们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在一天内要求员工必须做出决定员工前途和命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签订,而又给了两个均对员工利益有重大损害的违法的选择,明显违背了员工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基础。在如此胁迫之下,何谈“协商一致”依法“解除”。

其(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纵使鸡蛋里挑骨头的中国银行勉强套用此条第三款,但也应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为准,中行却是违法(当日开会,次日解除)解除旧的事实劳动关系,真是无法无天,哪里来的“依法”。

其(三)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尚在“三期”的年轻母亲,还有处在医疗期正在北京看病的严重肾积水患者,在向中行有关部门书面递交了医疗期内的证明及请假条,均被领导当场扔在地上,这样明显践踏了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违法行为,又岂是“依法”。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认定“山西省分行无权违法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中行给的是“部分同工同酬等依法所得”补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离行职工拿到手的每年4575元补偿金,是中行拖欠职工“同工同酬、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费等等”应得收入的部分补偿,而实际上并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

三、不能仲裁,只能上访

面对中行的恣意违法,我们可以提起仲裁吗?不能。因为我们已正式向山西省大同市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但竟然被悍然拒收。在中国银行明显违法(依据前文已述)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图1),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也赫然盖着“大同市劳动仲裁办公室”的专章;而国家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文本上(图2),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白纸黑字要求写清“解除”的法律依据。真相大白了,中国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就干脆不用国家的正规文书,而为虎作伥的有关机关竟然对这样非法的文件默认并盖章支持;这样的执法机关,又怎会为劳动者伸张正义呢?

我们认为中行的答复完全是颠倒黑白,但,有再大的异议,我们也不会去与中行狼狈为奸的某些机关仲裁,因为我们这些可怜的羔羊不愿刚被中行剪的毛光皮瘦,而再去送入虎口。但路还是有,国务院、党中央、联合国,相信他们总会有地方给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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