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贫济富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先举一例:某公司业务经理张三月薪(2000+833)元,实际每月发2000元,暂扣833元绩效工资;合同制员工李四月薪(700+725)元,实际每月发700元,暂扣725元绩效工资;年终都补发绩效工资10000元。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规定,应如下计算:
经理收入及纳税情况汇兑:
适用税率:10000÷12=833
纳税:10000×10%-25=975
年收入:2000×12+(10000-975)=33025
纳税占年收入比:975÷33025=2%
合同制员工收入及纳税情况汇兑:
适用税率:[10000-(2000-700)]÷12=725
纳税:[10000-(2000-700)]×10%-25=845
年收入:700×12+(10000-845)=17555
纳税占年收入比:845÷17555=5%
合同制员工与经理 “纳税占年收入比”的关系:
5%÷2%=2.5倍
结论:收入相差悬殊的两个群体,个税“纳税占年收入比”却反多2.5倍,这不是劫贫济富吗?这就是税收的调节功能吗?
合同制员工合理的个税应是:
10000÷12=833(年终奖平均到12个月)
700+833=1533(与每月工资合并)
1533<2000(合并数小于起征点)
纳税额为0。(免征)
请大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这样严重不公的税法斗争,争取在两会期间把此文顶到新浪博文前十位,才能引起舆论和代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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