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应当?一般?应当!!!
| 2008年3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 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非主营业务的辅助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以为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
第十六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由2008年3月11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时的“一般应当”变身为2008年5月8日发布(草案)的“一般”,没有了“应当”;而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两个“应当”都挡不住黑心企业的违法;试问在法律严格规定“应当”的情况下,违反“应当”的比比皆是,而现在要靠“一般”去操作,难道是给深受非法劳务派遣员工画一个水中的月亮吗?看看人家外国的劳务派遣,都有详细的职业目录,哪些职业可以派遣、不可以派遣一目了然,那才是为劳动者真谋福利。我们强烈建议把“一般”改为“应当”,支持的请把下面意见复制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这是我们最后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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